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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8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罪犯郑凤亮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凤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615号罪犯郑凤亮,男,汉族,高中文化,1971年11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日作出(2007)钟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凤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至2023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9年6月30日、2010年12月28日、2013年4月3日作出(2009)、(2010)、(2013)宁刑执字第4431号、第11199号、第4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凤亮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郑凤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郑凤亮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服刑期间,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凤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又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应予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凤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