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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杜少刚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少刚,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721号原告杜少刚,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555号。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若愚,男,1972年1月3日出生,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原告杜少刚与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佩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少刚、被告迅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若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少刚诉称:我是迅达公司的退休职工,于2014年10月从迅达公司退休,已年满60周岁。根据北京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2003年7月18日发布的从2003年9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京计生委(2003)112号文件第21条第4小条的规定,男方年满60周岁,每人应享有不少于1000元的独生子女费奖励,我已多次与被告协商,未能解决。迅达公司虽然是外资企业,但其经营地在中国,其应按照中国政策支付独生子女费。故诉请法院判令迅达公司支付我一次性独生子女费奖励1000元。被告迅达公司辩称:杜少刚是迅达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退休职工,迅达公司北京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权利义务又迅达公司承担。我公司是外资企业,国家没有法律规定由其支付独生子女费,根据政策,应当由杜少刚所在街道支付该项费用,故不同意杜少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是迅达公司下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告系被告迅达公司的退休职工,现年满60周岁。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每人享有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同年,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文件,其中规定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费发放渠道为“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迅达公司未向杜少刚发放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费1000元。2014年11月19日,杜少刚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当日,仲裁委以不属于收案范围为由,作出京西劳仲通字(2015)第3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杜少刚提交的身份证、北京市独生子女证、北京市企业职工退休证、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对试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本案中,杜少刚系迅达公司单位退休职工,已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的一次性奖励”的条件;且按照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文件规定,应当由迅达公司发放该项奖励费。杜少刚要求迅达公司给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迅达公司的反驳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杜少刚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费一千元。如果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侯佩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德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