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民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清平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武装部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清平,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武装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平,男,汉族,1957年12月10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武装部。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欧阳胜,部长。委托代理人李志伦,男,汉族,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委员。上诉人李清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武装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清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利芬审判员  吴 敏审判员  关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