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君道与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道,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王君道。被执行人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商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