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仲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南通鑫瑞陶瓷工程有限公司与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鑫瑞陶瓷工程有限公司,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仲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南通鑫瑞陶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河口镇关口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缪建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工业三区。法定代表人曲颂,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南通鑫瑞陶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南通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该案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南通鑫瑞陶瓷工程有限公司向南通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价值24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南通仲裁委员会审查后提请本院予以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陆久斌审 判 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