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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1864、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继芬与奉化人间未来艺术品有限公司、任奕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芬,奉化人间未来艺术品有限公司,任奕彪,李瑶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1864、2473号申请执行人王继芬(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6707120625),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奉化人间未来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被执行人任奕彪(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808132715),住浙江省奉化市。被执行人李瑶琴(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801293524),住浙江省奉化市。本院依据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商初字第8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两案现无法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两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奉化人间未来艺术品有限公司、任奕彪、李瑶琴有可供执行的情况出现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仑执民字第1864、2473号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