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永新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永新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雅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永新,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2014年05月11日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0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开全,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福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雅江县人民法院审理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永新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雅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被告人郭永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永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永新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永新撤回上诉。雅江县人民法院(2014)雅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梅审 判 员 马 坤代理审判员 洛 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郑三奇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