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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政知与张思锦合伙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政知,张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李政知,男,生于1966年3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苍溪县文昌场。申请执行人张锦,男,生于1968年4月3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居民,住苍溪县龙山镇观音街20号。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1)苍溪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锦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李政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锦银行存款1500.00元。执行员 邵 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仕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