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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2-4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2-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负责人:王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林志明,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袁征,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告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作了(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2-2号民事裁定,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现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存款2222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陶继航审判员  葛敬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