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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爱民与简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简忠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李爱民。委托代理人蒋飞、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忠山,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民诉被告简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