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林和平与王海燕、任国飞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和平,王海燕,任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林和平,男,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王海燕,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任国飞,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1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海燕、任国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燕、任国飞银行存款1281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