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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林和平与王海燕、任国飞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和平,王海燕,任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林和平,男,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王海燕,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任国飞,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1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海燕、任国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燕、任国飞银行存款1281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