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滨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张晓立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立,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张晓立,男,1988年1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敏,女,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立诉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立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立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张晓立已预交),由张晓立负担。审判员 徐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汤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