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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黄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彦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