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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垭分社申请执行李军、黄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垭分社,李军,黄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垭分社,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松垭镇文华街53号。负责人张元国,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松垭镇德政街2组57号。身份证号码:510704198203112118。被执行人黄利,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松垭镇普照寺村2组。身份证号码:51070419820424214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初字第74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黄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军、黄利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150251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罗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