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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文永与被申请人张国、格尔木富畅顺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永,张国,格尔木富畅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王文永,男,1987年08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国,男,1987年8月20日生,回族。被申请人格尔木富畅顺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王文永与被申请人张国、格尔木富畅顺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文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格尔木富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青H594**(青H63**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价值人民币3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格尔木富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青H594**(青H63**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