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忠和与樊中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和,樊中元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民初字第594号原告:王忠和,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首,职工。被告:樊中元,公民身份明号码130402196903082416,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葛玉忠,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我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忠和诉被告樊中元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忠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62元,减半收取9981元,由原告王忠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阮芳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长鑫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