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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相某与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相某,居民。被告:鄂某,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某诉被告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秋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