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吕建京与北京燕莎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建京,北京燕莎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建京,男,1952年5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永亮,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莎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清,董事长。上诉人吕建京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燕莎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5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建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建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建京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吕建京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吕建京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新代理审判员 魏志斌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