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3-12
案件名称
常甲与常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甲,常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常甲,住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理人:程某,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常乙,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甲与被告常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甲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员刘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杜郑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