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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3-12

案件名称

常甲与常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甲,常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常甲,住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理人:程某,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常乙,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甲与被告常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甲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员刘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杜郑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