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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正宇与秦彩霞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正宇,秦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李正宇,居民。被申请人秦彩霞,教师。申请人李正宇因被申请人秦彩霞向其借款合计人民币41万元到期未还,故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秦彩霞所有的苏JRS9**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13万元;对被申请人秦彩霞所有的工资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0万元;对被申请人秦彩霞所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正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秦彩霞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秦彩霞所有的苏JRS9**号小轿车予以查封,限查封金额为13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二、对被申请人秦彩霞所有的工资账户资金(除预留生活费每月800元外)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20万元;三、对被申请人秦彩霞所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耀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姜艳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