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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红安七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拥军与王佳兴、红安县七里坪镇典明中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1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拥军,王佳兴,红安县七里坪镇典明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红安七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陈拥军,男,1995年5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法定代理人陈冬明,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吴兴平,红安县司法局上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佳兴,男,1996年8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法定代理人王胜利,系被告之父。被告红安县七里坪镇典明中学。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该校校长。原告陈拥军与被告王佳兴、被告红安县七里坪镇典明中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原告陈拥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拥军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拥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陈拥军负担。审判员  夏晓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