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划拨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衡阳市南岳区人,农民,住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樟树桥村。被执行人苏某某,男,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雁峰区雁峰区黄茶岭正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苏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某某所有的在华融湘江银行衡阳雁峰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周冬生执行员 刘秋学执行员 刘永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肖伟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