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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3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1-09-23

案件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科技创业中心与上海能港电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市青浦区科技创业中心;上海能港电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3793号原告上海市青浦区科技创业中心诉被告上海能港电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因上海能港电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4年4月11日以(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判令:一、原告上海市青浦区科技创业中心与被告上海能港电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上海市青浦区科技创业中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上海能港电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市青浦区科技创业中心借款人民币11,991,329元。案件受理费9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8,800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上海能港电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市青浦区科技创业中心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能港电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3日前按民事判决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能港电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在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科技创业中心4014-7室,其名下坐落于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2933弄11号房屋已在审理阶段被查封。本院分别于2014年8月12日、11月27日、2015年1月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1万元、21,000元、100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行支付申请人280万元,并交付金额为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尚未届满)。2015年1月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上海市青浦区科技创业中心,申请人予以确认并考虑到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尚需时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文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露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