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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执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00395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武娜利,住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武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娜利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武娜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武娜利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立学审判员  黄建军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翔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