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东民特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桂香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桂香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东民特字第33号申请人:刘桂香,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八道街**栋*层**号。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72********。申请人刘桂香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0)铁东民特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宣告申请人刘桂香死亡。现原告回到鞍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站前派出所及刘桂香姐姐刘桂霞证实刘桂香身份。刘桂香本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刘桂香死亡的(2010)铁东民特字第42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马庆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