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002号申请人何某某,男,1986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孔某某,男,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孔某某一次性偿还申请人何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7500元,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孔某某负担,执行费463元,由何某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