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巴州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秀兰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东峰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兰,四川省巴中市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巴中市金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巴州执字第20号申请人张秀兰,女,出生于1967年,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被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金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洪钧,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秀兰诉被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峰建司)、黄志民、马三严、四川省巴中市金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岛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