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受申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12-03
案件名称
杭建明不予受理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杭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高受申字第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杭建明,男,汉族,1946年11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再审申请人杭建明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受终字第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杭建明申请再审称:杭建明与被起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航公司)、法院三方共同签署的《关于杭建明与公司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的调解协议》中约定,上航公司同意出借系争房屋给杭建明永久性居住,并签订借房协议。借房协议中明确上航公司放弃该房的使用权,并按本市租赁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上海市公房租赁凭证。该协议是在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达成的,杭建明依据该协议向法院主张权利,法院应当受理。杭建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上航公司已依据相关协议履行了将系争房屋交付给杭建明使用的义务。现杭建明要求上航公司办理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请,缺乏依据。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对杭建明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杭建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建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琴代理审判员 刘 华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俊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