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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庆辉与张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辉,张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张庆辉,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柏强,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庆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钟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