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洪章毕与李云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章毕,李云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洪章毕,男,51岁。被告李云友,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章毕诉被告李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章毕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章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章毕承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贾司色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