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杜飞与西安石油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飞,西安石油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飞委托代理人金秦英,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石油大学法定代表人屈展,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韩小菲,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西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上诉人杜飞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石油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142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飞又以服从原审裁定为由,于2015年1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吉利代理审判员 姬 钊代理审判员 任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