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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一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唐永阁与董秀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阁,齐德有,董秀兰,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982号原告:唐永阁,男,汉族,1937年9月6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齐德有,男,汉族,1953年2月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董秀兰,女,汉族,1957年6月6日生,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齐亮,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阁与被告齐德有、董秀兰、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永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朴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