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一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唐永阁与董秀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阁,齐德有,董秀兰,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982号原告:唐永阁,男,汉族,1937年9月6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齐德有,男,汉族,1953年2月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董秀兰,女,汉族,1957年6月6日生,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齐亮,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阁与被告齐德有、董秀兰、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永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朴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