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霞。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黄某某。本院审理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黄某某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成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