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1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起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与山东冠泓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650-1号原告山起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昭德北路2198号。被告山东冠泓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8633号。本院在审理山起重型机械股份公司诉山东冠泓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4)青法商初字第165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温宝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