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缙执民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宝康与姚海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宝康,姚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缙执民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徐宝康。被执行人:姚海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宝康与被执行人姚海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5.6万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又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缙执民字第4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林通审判员 陈岳枝审判员 詹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应毅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