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执委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王海凤、任国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委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被执行人王海凤。被执行人任国定。被执行人祁崇霄。被执行人舟山市金帆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海凤、任国定、祁崇霄、舟山市金帆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的(2014)舟定执委字第1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其所有被抵押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委字第10号案终结执行。待该财产处置完毕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XX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