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管俊庆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俊庆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591号罪犯管俊庆,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了(2004)晋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管俊庆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减刑一年十个月。二0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管俊庆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管俊庆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94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担任教员工种,能够圆满地完成自己的改造任务。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获得嘉奖一次,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七月三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管俊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俊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二0二0年四月十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