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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一终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一终字第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何粤湘,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丁德昌,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浚审 判 员  贺德全审 判 员  张 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江 南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