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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凤杰诉姚同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张凤杰,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韩永彬,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姚同丽,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同上。被执行人李歧祥,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歧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依法冻结至今的被执行人李歧祥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的存款300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富永审判员  焦建国审判员  魏景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正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