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凤杰诉姚同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张凤杰,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韩永彬,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姚同丽,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同上。被执行人李歧祥,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歧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依法冻结至今的被执行人李歧祥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的存款300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富永审判员 焦建国审判员 魏景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正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