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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永刚申请执行郭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刚,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刚,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争胜乡。被执行人:郭峰,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本院的(2014)三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峰的银行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洪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险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