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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鼎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刘林穆与吕忠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穆,吕忠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鼎初字第3号原告刘林穆,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被告吕忠荣,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穆诉被告吕忠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穆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林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林穆承担。审判员  陈爱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永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