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杨荫贵与任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荫贵,任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杨荫贵。被申请人任民。申请人杨荫贵因与被申请人任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任民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号威志牌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任民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号威志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