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民初字第9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青岛红房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与徐玉梅、徐辉、徐坤鹏、孟召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红房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徐玉梅,徐辉,徐坤鹏,孟召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9367号原告:青岛红房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公国,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台华绪,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玉梅。被告:徐辉。被告:徐坤鹏。被告:孟召翠。四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苟军舰,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红房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玉梅、徐辉、徐坤鹏、孟召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红房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江远人民陪审员  王茂林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