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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但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但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铜法民初字第00016号 原告但某某,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政,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但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但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但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但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缴纳120元,由原告但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 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春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