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但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但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铜法民初字第00016号 原告但某某,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政,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但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但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但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但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缴纳120元,由原告但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 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春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