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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铁中法立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海南洋浦润升运输有限公司与广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洋浦润升运输有限公司,广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中法立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洋浦润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江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利民。委托代理人:陈辉、刘立健,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洋浦润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升公司)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润升公司上诉称: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广州市内发生的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都不在广州市,双方签订的《临时货物装卸协议》诉争场地也不在广州市,因此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认定双方争议的场地在江门新会区,并以此为据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明显违法。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广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珠公司)无答辩。经审查,2013年7月11日,上诉人润升公司与被上诉人广珠公司签订一份《关于江门南货场整车及集装箱货源组织、丹灶货场货物临时装卸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对江门南货场整车、集装箱货物的货源组织、货运代理、仓储保管等延伸服务,以及江门南货场的装卸生产组织工作及丹灶货场的临时装卸服务进行合作,合作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该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约定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后双方发生纠纷,被上诉人广珠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诉人润升公司返还场地、设备并赔偿延时占用费60000元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本案属于涉及铁路运输、铁路财产的民事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作提供的是江门南货场货源组织、货运代理、仓储保管等、丹灶货场的临时装卸服务,且涉案场地处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粤高法(2013)360号)第四条:“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本案,该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本案诉讼标的额为60000元,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润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润升公司要求撤销(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城审 判 员  吴 云代理审判员  余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曾 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