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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蔡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雁刑初字第0069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2014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4)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蔡某某受陕西省药监局委派,代表该局对全省十二家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检查验收。期间,蔡某某先后收受咸阳鸿玖药业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好处费现金3万元、5000元世纪金花商联卡一张,蔡某某将150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案发后,陕西省药监局从蔡某某处查获赃款15000元、5000元商联卡一张。蔡某某归案后,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服法,同时称其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蔡某某犯受贿罪证据不足,理由为:蔡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综上建议对蔡某某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某于2005年10月至案发时担任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13年12月5日更名为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系事业单位法人)副所长,2009年获得GMP认证员资格。2012年1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蔡某某受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派,代表该局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检查验收。期间,蔡某某先后收受咸阳鸿玖药业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好处费现金30000元、5000元世纪金花商联卡一张,蔡某某将150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案发后,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蔡某某处查获赃款15000元、5000元商联卡一张。蔡某某归案后,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12月,咸阳鸿玖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为顺利通过企业认证检查,在咸阳市一家餐馆内送给蔡某某好处费现金2000元。2、2013年9月,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杜某某为顺利通过企业认证检查,在宜君县宜君宾馆房间内送给蔡某某5000元世纪金花商联卡一张。3、2013年10月,陕西摩美得制药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王某某为顺利通过企业认证检查,在咸阳市长安国际大酒店房间内送给蔡某某好处费现金10000元。4、2013年10月,陕西铎耀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宏为顺利通过企业认证检查,在咸阳市长安国际大酒店房间内送给蔡某某好处费现金3000元。5、2014年4月15日晚,西安必康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为顺利通过企业认证检查,在西安高新区海升酒店1003室送给蔡某某好处费现金10000元。6、2014年4月18日,西安北普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镇安医���氧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为顺利通过企业认证检查,在镇安县金源大酒店1102房间送给蔡某某好处费现金2000元。7、2014年4月20日晚,咸阳秦虹医用气体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凤为顺利通过企业认证检查,在咸阳市长安国际大酒店411房间送给蔡某某好处费现金3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立案决定书表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29日对蔡某某受贿一案立案侦查。(2)破案经过表明,2014年4月22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对GMP认证检查组组长蔡某某廉政检查时,发现蔡某某在对西安必康制药有限公司等4家制药企业进行GMP认证检查时收受4家制药企业红包15000元和5000元商联卡一张,后省药监局将此情况举报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询问了蔡某某,蔡某某供述了收受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司、西安北普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镇安医用氧分公司、咸阳秦虹气体制造有限公司15000元及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5000元商联卡的事实,还供述了收受咸阳鸿玖药业有限公司、陕西摩美得制药有限公司、陕西铎耀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好处费的事实。后经过询问证人、核实账务资料,查明了蔡某某在对上述7家药品企业GMP认证检查时收受35000元好处费的事实。该案遂告破。(3)暂扣款凭证表明,2014年4月24日、7月14日,蔡某某分别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5000元、20000元。身份证明表明,蔡某某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005年10月至案发时担任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13年12月5日更名为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系事业单位法人)副所长,系事业编制身份。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中心出具的GMP检查组组长、职员职责表明蔡某某在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过程中具有相应的职权。(5)从省药监局提取的蔡某某参与的GMP认证检查企业名单、现场检查方案、报告证明:蔡某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有受省药监局委托先后担任GMP认证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对咸阳鸿玖药业有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陕西摩美得制药有限公司、陕西铎耀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北普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镇安医用氧分公司、咸阳秦虹气体制造有限公司等7家制药企业进行认证检查的职务便利。(6)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陕西省药品认证中心属于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考核和保健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蔡某某经过培训、考核、录用成为陕西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员。依据陕西省药品认证管理有关规定,由省局统一抽调GMP现场检查员,蔡某某按照省局的安排参加现场检查。(7)记账凭据及账务资料表明咸阳鸿玖药业有限公司等制药企业先后送给蔡某某好处费的事实。2、物证及照片表明蔡某某指认收受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北普气体有限公司镇安医用氧分公司、咸阳秦虹气体制造有限公司红包照片、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所送世纪金花商联卡复印件。3、证人证言:(1)咸阳鸿玖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证明,2012年12月初,省药监局对他公司进行GMP认证检查工作,在检查的过程中,蔡某某对实验室试剂摆放提出异议,他担心公司不能顺利通过认证,就给蔡某某送了2000元好处费,后来企业顺利通过了GMP认证。(2)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杜某某证明,2013年9月,根据陕西省药监局���安排,省局GMP认证检查组对她们公司进行GMP认证现场检查,检查组共三人,因为蔡某某是检查组的检查员,为了公司的GMP认证能顺利通过检查,也不想他刁难她们,就给蔡某某送了5000元商联卡作为感谢。检查组对她的公司检查了四天就结束了,公司通过了认证检查。(3)陕西摩美得制药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王某某证明,2013年10月,省药监局委派组长为蔡某某的三人检查组对他公司进行GMP认证检查,他们安排检查组住在咸阳长安国际酒店,为了GMP认证检查能够顺利通过,他送给蔡某某10000元好处费,后来公司也顺利通过了认证。(4)陕西铎耀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宏证明,根据陕西省药监局的安排,2013年10月下旬对他们公司进行新版GMP认证现场检查,检查组组长是蔡某某,另外还有两个检查员。因为蔡某某是检查组的组长,为了公司的新版GMP认证检查能顺��通过,也不想让他刁难公司,他就给蔡某某送了3000元感谢费。检查进行了3天,最终他们公司通过了认证检查。(5)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证明,根据陕西省药监局的安排,2014年4月16日至18日对公司进行GMP证书延期认证现场检查,检查组组长是蔡某某。2014年4月15日下午,公司把检查组的三人安排住在高新区水晶岛附近的海升酒店B座1003室。因为蔡某某是检查组的组长,为了公司的GMP延期认证能顺利通过检查,也不想他刁难她们,就给蔡某某送了10000元感谢费,公司通过了认证检查。(6)西安北普气体有限公司镇安医用氧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某证明,2014年4月19、20日,省药监局委派检查组组长蔡某某及另外两个男的对他厂进行GMP认证检查,他们安排检查组住在镇安县金源大酒店,一天晚饭后他到蔡某某住的1102房间给蔡某某送了2000元好处费。(7)咸阳秦虹气体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凤证明,2014年4月,省药监局派检查组对她公司进行认证检查,蔡某某是组长,另外还有两个检查员,她们安排检查组住在咸阳长安国际酒店,为了公司GMP认证检查能够顺利通过,送给蔡某某3000元好处费。4、被告人蔡某某供述,2009年获得GMP认证员资格后他就陆续参与了省药监局组织的GMP认证工作。2012年12月至2014年4月,受省药监局委托担任GMP认证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对制药企业进行GMP认证时,先后收受咸阳鸿玖药业有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陕西摩美得制药有限公司、陕西铎耀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北普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镇安医用氧分公司、咸阳秦虹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所送好处费共计35000元。该35000元中除15000元和5000元商联卡在被省药监局纪委谈话时暴露外,其他款项主要用于自己及家庭日常开支了。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蔡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派对药品企业进行GMP认证检查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取7家药品企业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5000元,为相关药品企业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蔡某某犯受贿罪证据不足(蔡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意见,经查蔡某某于2009年获得GMP认证员资格,2012年12月至2014年4月在受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派,代表该局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检查验收工作期间,明知涉案7家药品企业有通过GMP认证检查的请托目的而利用职务便利收��该7家药品企业所给付的好处费,且该7家药品企业也通过了由蔡某某参加或担任组长的GMP认证检查,上述事实有蔡某某的供述、涉案7家药品企业相关人员的证言、账务凭据或资料、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情况说明、照片、物证等证据印证,且能形成锁链,足以认定蔡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涉案药品企业所给予的好处费为涉案药品企业谋取利益的事实,蔡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综上对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蔡某某犯受贿罪证据不足,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蔡某某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对蔡某某涉嫌受贿立案之前已经掌握了部分涉案事实,故蔡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又交待了部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涉案事实,应属坦白,结合其在案发后已退缴全部涉案款项的情节,对被告人蔡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赃款三万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许小玺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彭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