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化州市文楼镇那训村泽村城经济合作社与王亚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平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文楼镇那训村泽村城经济合作社,王亚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35号原告化州市文楼镇那训村泽村城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董振清,社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林,男,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被告王亚桥,男,住广东省化州市文楼镇。原告化州市文楼镇那训村泽村城经济合作社诉被告王亚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化州市文楼镇那训村泽村城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李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化州市文楼镇那训村泽村城经济合作社诉称,坐落在卖马岭的村路,是我社29户村民经常出入,进行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必经之路,解放以来该岭一直属于我社集体所有,但近年来该路被被告违法建房占用,违法超建占用道路50平方米,而且把属于我社的出入公共路也占用,严重阻碍了村民的出行,经村民集体向镇政府、司法所、镇国土所等部门投诉,但政府不作为,一直没处理。为维护我社和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我社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除在卖马岭路段上的所有障碍物,恢复道路原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16号)第十三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被告所建房屋,应按照村集体及相关部门的规划安排,规划好村庄、住宅和道路建设。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本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清除在卖马岭路段上的所有障碍物,恢复道路原状,而原告所称的障碍物是指被告所建的房屋,因此,被告所建房屋是否违法,应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不属本院处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化州市文楼镇那训村泽村城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化州市文楼镇那训村泽村城经济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津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