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河北省故城县铁路运输联合办事处诉燕志华、张春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故城县铁路运输联合办事处,燕志华,张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河北省故城县铁路运输联合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恩军。被告:燕志华。被告:张春锋。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故民二初字第1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燕志华、张春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于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