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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泓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姚某某先后多次提供其位于博罗县湖镇镇的住处给郭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李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8月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姚某某,当场缴获一批吸毒工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虽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次数较多,但都是同事,不以盈利为目的,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辩称,其容留同事郭某某等人在自己的住处吸食毒品共有二十多次。其因交友不慎走向犯罪道路,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姚某某先后多次提供其位于博罗县湖镇镇的住处给其同事郭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李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8月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姚某某,当场缴获吸壶等吸毒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现场检测报告,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容留吸食毒品的人员均为同事,社会影响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姚某某的涉案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东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曾文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