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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6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祥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赤峰天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祥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赤峰天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545号原告内蒙古祥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永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昕莹,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天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平双公路西玉龙大街北今日怡景**************号。法定代表人霍文艳,经理。被告王虹,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三西街路北虹桥楼***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祥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天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虹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内蒙古祥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天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虹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内蒙古祥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祥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峰天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盆学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自